再審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再字,104年度,1號
ILDV,104,重再,1,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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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阿美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再審被告  張兩成
      楊連珠
      楊素蘭
      楊金龍
      鄭維雄
      楊維豪
      楊維智
      楊三郎
      楊雍也
      楊明達
      楊松鶴
      楊錫蓄
      楊吳美桔
      楊素茹
      楊仁琛
      楊仁德
      楊素薪
      楊仁慈
      楊儒聰
      楊林梅枝
      楊啟示
      楊麗萍
      楊美玲
      楊阿梅
      楊游玉桂
      楊瑞成
      林楊雅雲
      楊美麗
      楊立羣
      楊閔盛
      楊雅筑
      楊劉高麗
      楊清埤
      楊清海
      洪楊華
      鄭阿筍
      楊承益
      楊信恭
      楊美蘭
      楊清芳
      楊永欽
      張建榮
      李連福
      楊桂杏
      楊凱源
      楊永承
      林楊尺
      楊張阿姬
      游祥義
      游祥福
      游祥德
      游美玉
      游美香
      游美華
      鄭永來
      林碧珠
      楊美純
      楊淑艶
      楊淑錦
      楊淑錺
      楊上鴻
      楊昌縉
      楊大毅
      楊閩綸
      李茂盛
      李嘉忠
      李玉珠
      李月英
      李月娥
      李月嬌
      董美芳
      董海清
      董美玲
      董柔岑
      楊滙浴
      楊振東
      楊振偉
      張兆月
      張靜江(即楊錫穀之繼承人)
      楊孝悌(即楊錫穀之繼承人)
      楊嘉美(即楊錫穀之繼承人)
      楊瓊姬(即楊錫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
24日所為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規定即明。若判決並未確定,則對之提起再審之 訴,即不得謂為合法。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重訴字 第8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惟查,本院104年 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24日宣判,然該事件被告楊錫穀於最 後言詞辯論期日前之104年5月6日死亡,且並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事件核閱明確。楊 錫穀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 上開民事事件之訴訟程序在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本院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事件於應為楊錫穀續行訴訟之人承 受訴訟前,為一造辯論之判決,並對已死亡之楊錫穀寄送判 決書正本,有言詞辯論筆錄及判決正本送達證書附於上開民 事卷宗可查,上開民事判決難謂合法送達,判決尚未確定。 再審原告對於未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不合法,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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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