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珠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肆拾陸萬零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伍佰
伍拾叁元,尚應補壹萬伍仟零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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