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383號
SLDV,105,司票,383,201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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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柯小梅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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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二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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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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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3月24日 │3,800,000元 │104年10月26日 │104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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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