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黃英中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 元(見本件民事
起訴【補】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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