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24號
KSDV,104,除,724,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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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郭士旭即原承行
代 理 人 蕭菁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下稱系爭支 票)不慎遺失,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年6月19日之太平洋日 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於104年6月1日以1 04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04年6月11日 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104年6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 洋日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 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卷證查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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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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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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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明崇原承行 │臺灣新光商│000000000000│6萬2880元 │104年4月30日 │CZ0000000 │
│ │ │ │業銀行彌陀│9 │ │ │ │
│ │ │ │簡易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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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