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849號
KSDV,104,司票,6849,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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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849號
聲 請 人 陳俊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彩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相對人究為林「彩」雲?抑為林「採」雲(所提本票發票人
林採雲,與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不符),並提出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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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