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849號聲 請 人 陳俊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彩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釋明相對人究為林「彩」雲?抑為林「採」雲(所提本票發票人為林採雲,與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不符),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