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許進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蔡淑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紀蔡淑美所有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
座落其上2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
(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
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紀蔡淑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台端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於民國96年間借款,何以得約定
民國93年9月15日清償(時間似有矛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