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陳俊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展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郭展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
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最新土地完整第一
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
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
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郭展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
郭政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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