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201號
KSDV,104,司促,44201,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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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20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洪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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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