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117號
KSDV,104,司促,44117,2015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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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117號
債 權 人 李木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霖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台端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所載「債務
  人"蔡佩穎"、、、、、」與台端所列債務人王霖峻不符,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王霖峻(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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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