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115號
KSDV,104,司促,44115,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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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115號
債 權 人 邱怡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進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李進義之住居所為何,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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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