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112號
債 權 人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孫登順、林紀彣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確切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
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結果,皇喜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黃瀗輝,非為孫登順,如書寫錯誤具狀更狀),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高空車合約書影本、銷貨單影本、發票
影本之釋明資料。
三、請釋明債務人林紀彣之住居所為何。
四、債務人孫登順、林紀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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