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112號
KSDV,104,司促,44112,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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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112號
債 權 人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孫登順林紀彣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確切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
  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結果,皇喜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黃瀗輝,非為孫登順,如書寫錯誤具狀更狀),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高空車合約書影本、銷貨單影本、發票
  影本之釋明資料。
三、請釋明債務人林紀彣之住居所為何。
四、債務人孫登順林紀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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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