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43號
TPDV,103,重訴,243,2015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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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松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滿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蔡惠琇律師
被   告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佑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佑翎律師
      蘇嘉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8日上
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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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芸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