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00號原 告 北京紅日斯特展覽展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金鳳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複代理人 賈鈞棠律師被 告 浩氏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奭凡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林邦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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