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9號
TPDV,102,建,19,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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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俊吉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
      董彥苹律師
      李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聲請拒卻鑑定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為鑑定。又當事人得 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 其拒卻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並應釋明之。 。上開規定於法院囑託機關、團體為鑑定情形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0條第2項分有明 文。次按而囑託機關、團體為鑑定,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 法院得本於職權囑託適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當事人以鑑 定人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為由,聲明拒卻鑑定人者,應釋明鑑定人對於鑑 定事件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 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鑑定之原因 事實;尚不得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即謂鑑定人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19號裁定參照) 。
三、原告主張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9日發函囑託臺北市水利技師 公會(下稱水利技師公會)就本件為鑑定,該會於104年7月 作成鑑定報告,然原告嗣始悉本件鑑定小組召集人凌邦暉現 為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組市政顧問,本件公共工程履約爭議 ,可認凌邦暉執行本件鑑定有偏頗之虞云云,查凌邦暉固為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組(下稱市府公共工程組)市政顧問, 有臺北市政府市政顧問名單存卷為徵(本院3卷第296頁),



而依卷附臺北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要點第4點、第10點可知 ,市政顧問主要任務為:㈠提供市長、各幕僚機關首長政策 諮詢,㈡應邀與市長、各幕僚機關首長開會提供建議,會議 結論轉發各幕僚機關追縱管考,㈢提供市政書面建議,陳報 市長核閱後,轉發相關局處研處,並請各幕僚機關回覆,㈣ 應邀參加市府相關委員會或重要會議,市政顧問為無給職, 但得視實際出席情形,支領出席費(同卷第303-304頁), 即市政顧問僅係接受市長及各幕僚機關首長政策諮詢,並依 其專業知識提供建議,尚不涉及具體特定市政業務執行之無 給職,自難僅因凌邦暉自104年3月起擔任臺北市政府公共工 程組之市政顧問,即認鑑定有偏頗被告之虞,又原告並未提 出其他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凌邦暉就本件鑑定 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一造當事人有何密切交誼或嫌怨, 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為不公平鑑定之事實,僅主觀臆 測凌邦暉執行鑑定有偏頗之虞,而聲明拒卻,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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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