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90號
原 告 波羅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右景
被 告 久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梓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綖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契約書影本、房屋課稅現值或房
屋稅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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