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090號
TCDV,104,補,2090,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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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90號
原   告 波羅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右景
被   告 久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梓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綖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契約書影本、房屋課稅現值或房
  屋稅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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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波羅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綖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