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28號
TCDV,103,重訴,528,2015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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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黃郁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春州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
9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至上訴人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追加請求被上
訴人應再給付8,561,411 元部分,因尚未經第二審法院准許為訴
之追加,自應待第二審法院是否准許為訴之追加後,再由第二審
法院命上訴人繳納該追加部分之裁判費,是不予併計入本件上訴
裁判費之核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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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