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林楊智
張嘉文
賴展龍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玖佰肆拾柒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肆仟捌佰
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