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勞工退休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60號
SLDV,104,補,1260,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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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60號
原   告 林楊智 
      張嘉文 
      賴展龍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玖佰肆拾柒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肆仟捌佰
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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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