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邱翠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御陞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雅涵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小梅
一、債務人林雅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御
陞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
皇朝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
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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