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011號
SLDV,104,司促,17011,2015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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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邱翠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御陞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雅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小梅
一、債務人林雅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御
  陞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
  皇朝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
  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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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朝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