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簡串根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陳明本件聲請人係請求將其所有之何筆土地(請表明完整登
記地號)與相對人之何筆土地(請表明完整登記地號)交換或
買賣。
㈡依據聲請人調解聲請狀所載調解聲明為土地交換或買賣,惟
未陳明聲請人所有欲以交換系爭土地之土地價格或價金,致
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
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自行查報並計
算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㈢坐落南投縣南投市牛運堀段247-9、249-10、247-11、247-2
3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全部,姓名勿遮隱
)。
㈣相對人石村浴、石豐濱、石豐偉送達地址。
㈤補正相對人簡平森、簡嘉源、石寶能、張水玉、石村榮、石
村浴、石豐濱、石豐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