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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調補字,104年度,26號
NTDV,104,司調補,26,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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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調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簡串根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陳明本件聲請人係請求將其所有之何筆土地(請表明完整登
  記地號)與相對人之何筆土地(請表明完整登記地號)交換或
  買賣。
 ㈡依據聲請人調解聲請狀所載調解聲明為土地交換或買賣,惟
  未陳明聲請人所有欲以交換系爭土地之土地價格或價金,致
  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
  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自行查報並計
  算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㈢坐落南投縣南投市牛運堀段247-9、249-10、247-11、247-2
  3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全部,姓名勿遮隱
  )。
 ㈣相對人石村浴、石豐濱、石豐偉送達地址。
 ㈤補正相對人簡平森簡嘉源石寶能、張水玉、石村榮、石
  村浴、石豐濱、石豐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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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