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楊基昌(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基鑫(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世照(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桂貞(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淑慧(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鐘仲智被 告 劉文欽 劉慶順 劉慶欲 劉龍濱 劉國銘 楊秋田訴訟代理人 楊朝喜被 告 温欲聰 溫東龍 趙廖秀鳳 趙四雄 趙四 趙四德 林銘信 林銘德訴訟代理人 林松雨被 告 林崧源 林東源 林裕源 林梅源 林陳惜 林三源 林資源 林瑞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李良珠複代理人 林進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世照為原告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楊樹木已於民國103年11月29日死亡,其第 一順位繼承人為其配偶楊張玉梧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楊基昌 、楊基鑫、楊彩英、楊桂貞、楊淑慧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又繼承人楊張玉梧於104年4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楊基昌、楊基鑫、楊彩英、楊桂貞、楊淑 慧,而繼承人楊彩英,於104年8月12死亡,其無配偶亦無子 女,其繼承人為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淑慧;而楊樹 木、楊張玉梧、楊彩英之繼承人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等情,有原告楊樹木、楊張玉梧、楊彩英之繼承系統表、 除戶戶籍謄本暨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函覆查詢繼承事 件等在卷可參,足認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淑慧李阿 雪為原告楊樹木之繼承人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楊基 昌、楊基鑫、楊桂貞、楊淑慧聲明承受原告楊樹木之訴訟, 惟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淑慧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茲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 楊淑慧為原告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 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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