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號
NTDV,103,訴,16,2015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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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楊基昌(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基鑫(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世照(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桂貞(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淑慧(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鐘仲智
被   告 劉文欽
      劉慶順
      劉慶欲
      劉龍濱
      劉國銘
      楊秋田
訴訟代理人 楊朝喜
被   告 温欲聰
      溫東龍
      趙廖秀鳳
      趙四雄
      趙四
      趙四德
      林銘信
      林銘德
訴訟代理人 林松雨
被   告 林崧源
      林東源
      林裕源
      林梅源
      林陳惜
      林三源
      林資源
      林瑞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李良珠
複代理人  林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世照為原告楊樹木之承受



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樹木已於民國103年11月29日死亡,其第 一順位繼承人為其配偶楊張玉梧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楊基昌楊基鑫楊彩英楊桂貞楊淑慧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又繼承人楊張玉梧於104年4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楊基昌楊基鑫楊彩英楊桂貞、楊淑 慧,而繼承人楊彩英,於104年8月12死亡,其無配偶亦無子 女,其繼承人為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淑慧;而楊樹 木、楊張玉梧、楊彩英之繼承人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等情,有原告楊樹木楊張玉梧、楊彩英之繼承系統表、 除戶戶籍謄本暨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函覆查詢繼承事 件等在卷可參,足認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淑慧李阿 雪為原告楊樹木之繼承人無訛。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楊基 昌、楊基鑫楊桂貞楊淑慧聲明承受原告楊樹木之訴訟, 惟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淑慧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茲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楊基昌楊基鑫楊桂貞楊淑慧為原告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程序,並命其 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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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