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429號原 告 陳秀琴 陳麗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複 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被 告 李樹栓 黃炳麒 陳碧富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秋玉被 告 陳彥志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碧鍊被 告 呂清貴 呂清宗 呂張碧雲上一人 之訴訟代理人 呂堃詮被 告 林月英訴訟代理人 林炳源 林益輝律師複 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鐘仲智被 告 林順寶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複 代理人 蔡名軒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訴訟代理人 陳敬明複 代理人 謝德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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