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怡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
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451地號暨高雄市○○區
○○段000○號之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
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
址。)
二、相對人陳怡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
廖寶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