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070號
TYDV,104,訴,2070,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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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0號
原   告 許永芳
被   告 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榮
被   告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 22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55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 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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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