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326號
SCDV,104,司聲,326,2015111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彭希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戴許麗花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是依本條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 意思表示之通知,自以相對人離開住居所且現行方不明,而 致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始足當之。
二、聲請人為公告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函知相 對人於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內前往閱覽,惟因郵局 將上開信函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 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新竹縣新埔鎮仰德自 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重劃會函、退件信封、土地登記謄本 、新竹縣政府函、重劃會章程、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
三、經查:相對人之住所係於「新竹縣竹北市○○里0 鄰○○○ 街○段0巷0號」,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然聲請人前開通知函之寄送址為「新竹縣新埔鎮○○里00 鄰○○路○○○段0000號」,致遭退回,有退件信封可憑。 則聲請人即表意人顯係因自己之過失,未向相對人之住居所 送達,其所為聲請,自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從而, 聲請人聲請就前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顯有 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