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2年度,345號
CCEV,102,潮簡,345,2015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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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潮簡字第345號
原   告 莊德霖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黃志聰(即黃甘棠之繼承人)
      黃志逢(即黃甘棠之繼承人)
      黃志典(即黃甘棠之繼承人)
      黃月馨(即黃甘棠之繼承人)
      黃春森
      黃耀霖(即黃春良之繼承人)
      黃慧琴(即黃春良之繼承人)
      林敏澤律師即被繼承人黃耀宗之遺產管理人
      黃春雄
      許金瀛(即黃李慎及許黃美容之繼承人)
      許聖慈(即黃李慎及許黃美容之繼承人)
      許雅慈(即黃李慎及許黃美容之繼承人)
      許婉慈(即黃李慎及許黃美容之繼承人)
      許乃文(即黃李慎及許黃美容之繼承人)
      許嘉文(即黃李慎及許黃美容之繼承人)
      黃詹玉燕(即黃李慎及黃春來之繼承人)
      鍾弘道(即鍾黃素珠之繼承人)
      鍾弘毅(即鍾黃素珠之繼承人)
      鍾弘遠(即鍾黃素珠之繼承人)
      鍾弘欽(即鍾黃素珠之繼承人)
      鍾弘揚(即鍾黃素珠之繼承人)
      鍾惠質(即鍾黃素珠之繼承人)
      許鍾惠音(即鍾黃素珠之繼承人)
      黃正宗
      黃耀宗
      陸黃麗娟
      黃雪容
      陳孟宗(即陳黃素英之繼承人)
      陳佩杏(即陳黃素英之繼承人)
      陳淑娟(即陳黃素英之繼承人)
      陳淑真(即陳黃素英之繼承人)
      陳堯宗(即陳黃素英之繼承人)
      黃佩瑜(即黃鄭也好之繼承人)
      黃張瑞玉(即黃鄭也好及黃鶴翔之繼承人)
      黃柏壽(即黃鄭也好及黃鶴翔之繼承人)
      黃柏蒼(即黃鄭也好及黃鶴翔之繼承人)
      黃薰賢(即黃鄭也好及黃鶴翔之繼承人)
      黃薰慧(即黃鄭也好及黃鶴翔之繼承人)
      黃薰儀(即黃鄭也好及黃鶴翔之繼承人)
      黃乃文(即黃鄭也好及黃鶴廷之繼承人)
      黃乃芬(即黃鄭也好及黃鶴廷之繼承人)
      黃乃香(即黃鄭也好及黃鶴廷之繼承人)
      黃挺軒(即黃鄭也好及黃鶴年之繼承人)
      黃舒雅(即黃鄭也好及黃鶴年之繼承人)
      黃幼憓(即黃鄭也好及黃鶴年之繼承人)
      黃佩玲(兼黃鄭也好之繼承人)
      錢黃苕華(兼黃鄭也好之繼承人)
      莊黃佩環(兼黃鄭也好之繼承人)
      黃鶴池(兼黃鄭也好之繼承人)
      杜寶桂(即黃鶴廷之繼承人)
      翁春嬌(即黃鶴年之繼承人)
      黃薛美珠即薛美珠(即黃璦珍之繼承人)
      薛美玉即黃薛美玉(即黃璦珍之繼承人)
      薛美淑(即黃璦珍之繼承人)
      薛麗滿(即黃璦珍之繼承人)
      黃申申即郭黃申申
      陳黃青琴
      黃美奈(即黃載德之繼承人)
      黃芬蓉(即黃載德之繼承人)
      黃玫香(即黃載德之繼承人)
      黃季薰(即黃載德之繼承人)
      黃杪嫣即黃抄嫣(即黃載德之繼承人)
      黃温銓(即黃載德之繼承人)
      黃温銘(即黃載德之繼承人)
      黃温鈞(即黃載德之繼承人)
      林蔡淑貞(即蔡萬利之繼承人)
      蔡育麟(即蔡萬利之繼承人)
      蔡清鄉(即蔡萬利之繼承人)
      蔡鄞麗華(即蔡萬利及蔡清玉之繼承人)
      蔡德欽(即蔡萬利及蔡清玉之繼承人)
      蔡德誠(即蔡萬利及蔡清玉之繼承人)
      蔡德慧(即蔡萬利及蔡清玉之繼承人)
      蔡清平(即蔡萬利之繼承人)
      陳秋淋(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黃郁芬(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黃崗爝(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黃崗鵬(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黃文鶯(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李美靜(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黃淑卿(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黃寶慶(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黃麟傑(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黃寶興(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陳祖友(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陳秋雲(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陳勝欽(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陳相澤(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羽嬅(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被   告 吳建和(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吳桂珠(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吳玉如(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吳芳辰(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吳宗翰(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吳建永(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吳桂英(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吳桂花(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吳碧蓮(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吳碧華(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吳碧鳳(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吳碧杏(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吳建昌(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楊炎林(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洪嘉璘(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楊惠婷(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楊凱勛(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楊緯滄(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楊秀卿(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楊秀靜(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黃珊珊(即黃榮木之繼承人)
      黃瑞萍(即黃雅頌之繼承人)
      黃蕙美(即黃雅頌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鍾竹英
複 代理人 溫嘉璤
被   告 許淑卿
      黃海王
      魏素萍(即黃崑良及陳倉之繼承人)
      黃瑞隆(即黃崑良及陳倉之繼承人)
      黃瑞昌(即黃崑良及陳倉之繼承人)
      黃瑞振(即黃崑良及陳倉之繼承人)
      黃崑崙(兼陳倉之繼承人)
      黃一泰(兼陳倉之繼承人)
      黃紘濬即黃宏濬
      黃鄭雪梅
      黃晃(兼陳倉之繼承人)
      黃澄松(兼陳倉之繼承人)
      蘇黃妙珍(兼陳倉之繼承人)
      黃淑珍(兼陳倉之繼承人)
      黃治鴻
      黃銘宗
      陳阮麗娜(即陳倉之繼承人)
      陳誼純(即陳倉之繼承人)
      陳叡儀(即陳倉之繼承人)
      陳柏吟(即陳倉之繼承人)
      陳威宇(即陳倉之繼承人)
      陳素華(即陳倉之繼承人)
      陳素芳(即陳倉之繼承人)
      陳淑貞(即陳倉之繼承人)
      陳淑美(即陳倉之繼承人)
      陳韻涵即陳秀惠(即陳倉之繼承人)
      蔡正一(即陳倉之繼承人)
      黃盈樺
      何薛愛菊(即陳倉之繼承人)
      薛陳秀(即陳倉之繼承人)
      薛文富(即陳倉之繼承人)
      薛妃珍(即陳倉之繼承人)
      薛文斌(即陳倉之繼承人)
      薛燈源(即陳倉之繼承人)
      薛燈釗(即陳倉之繼承人)
      譚薛愛娟(即陳倉之繼承人)
      薛李美雀(即陳倉之繼承人)
      薛仁佑(即陳倉之繼承人)
      薛仁仰(即陳倉之繼承人)
      薛仁堯(即陳倉之繼承人)
      薛燈銓(即陳倉之繼承人)
      張鐵城(即陳倉之繼承人)
      張金豐(即陳倉之繼承人)
      張淑美(即陳倉之繼承人)
      張雪美(即陳倉之繼承人)
      黃鸝琴(即陳倉之繼承人)
      黃鸝君(即陳倉之繼承人)
      黃鸝珠(即陳倉之繼承人)
      黃鸝滿(即陳倉之繼承人)
      莊桂眞(即陳倉之繼承人)
      莊銘興(即陳倉之繼承人)
      莊銘鎮(即陳倉之繼承人)
      莊清湶(即陳倉之繼承人)
      黃慧容(即陳倉之繼承人)
      黃崑榮(即陳倉之繼承人)
      黃寶慧(即黃雅友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志聰、黃志逢、黃志典、黃月馨應就其被繼承人黃甘棠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分之九,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耀霖、黃慧琴、林敏澤律師即被繼承人黃耀宗之遺產管理人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春良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分之四,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許金瀛、許聖慈、許雅慈、許婉慈、許乃文、許嘉文、黃詹玉燕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李慎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0分之十五,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鍾弘道、鍾弘毅、鍾弘遠、鍾弘欽、鍾弘揚、鍾惠質、許鍾惠音應就其被繼承人鍾黃素珠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0分之十五,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詹玉燕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春來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0分之十五,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許金瀛、許聖慈、許雅慈、許婉慈、許乃文、許嘉文應就其被繼承人許黃美容即黃美容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0分之十五,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佩瑜、黃張瑞玉、黃柏壽、黃柏蒼、黃薰賢、黃薰慧、黃薰儀、黃乃文、黃乃芬、黃乃香、黃挺軒、黃舒雅、黃幼憓、錢黃苕華、莊黃佩環、黃鶴池、黃佩玲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鄭也好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0分之三十二,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張瑞玉、黃柏壽、黃柏蒼、黃薰賢、黃薰慧、黃薰儀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鶴翔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0分之三十二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杜寶桂、黃乃文、黃乃芬、黃乃香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鶴廷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0分之三十二,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翁春嬌、黃挺軒、黃舒雅、黃幼憓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鶴年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0分之三十二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薛美珠即薛美珠、薛美玉即黃薛美玉、薛美淑、薛麗滿應就其被繼承人黃璦珍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0分之十五,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黃美奈、黃芬蓉、黃玫香、黃季薰、黃杪嫣即黃抄嫣、黃温銓、黃温銘、黃温鈞應就其被繼承人黃載德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蔡淑貞、蔡育麟、蔡清鄉、蔡鄞麗華、蔡德欽、蔡德誠、蔡德慧、蔡清平應就其被繼承人蔡萬利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分之五十九,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蔡鄞麗華、蔡德欽、蔡德誠、蔡德慧應就其被繼承人蔡清玉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分之十六,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秋淋、黃郁芬、黃崗爝、黃崗鵬、黃文鶯、李美靜、黃淑卿、黃寶慶、黃麟傑、黃寶興、陳祖友、陳秋雲、陳勝欽、蔡羽嬅、陳湘澤、吳建和、吳桂珠、吳玉如、吳芳辰、吳宗翰、吳建永、吳桂英、吳桂花、吳碧蓮、吳碧鳳、吳碧杏、吳建昌、吳碧華、楊炎林、洪嘉璘、楊惠婷、楊凱勛、楊緯滄、楊秀卿、楊秀靜、黃珊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榮木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瑞萍、黃蕙美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雅頌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魏素萍、黃瑞隆、黃瑞昌、黃瑞振應就其被繼承人黃崑良所



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三一00分之四八四,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孟宗、陳佩杏、陳淑娟、陳淑真、陳堯宗應就其被繼承人陳黃素英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0分之二五五,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陳阮麗娜、陳誼純、陳柏吟、陳叡儀、陳威宇、陳素華、陳素芳、陳淑貞、陳淑美、陳韻涵即陳秀惠、蔡正一、黃盈樺、何薛愛菊、薛陳秀、薛文富、薛妃珍、薛文斌、薛燈源、薛燈釗、譚薛愛娟、薛李美雀、薛仁佑、薛仁仰、薛仁堯、薛燈銓、張鐵城、張金豐、張淑美、張雪美、黃晃、黃澄松、蘇黃妙珍、黃淑珍、黃一泰、黃崑崙、黃鸝琴、黃鸝君、黃鸝珠、黃鸝滿、莊桂眞、莊銘興、莊銘鎮、莊清湶、黃慧容、魏素萍、黃瑞隆、黃瑞昌、黃瑞振、黃崑榮應就其被繼承人陳倉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七00分之二十四,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地號、面積一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所有,原告應補償被告如附表應受補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 第175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雅友於訴 訟審理中即民國102 年8 月7 日死亡,其所有坐落屏東縣東 港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 分7700分之1 ,由其繼承人即黃寶慧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於同 年11月1 日辦理所有權登記完畢,因兩造均未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本院於103 年10月29日依職權以102 年度潮簡字第34 5 號裁定命黃寶慧承受訴訟,有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土 地登記謄本、本院102 年度潮簡字第345 號裁定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三第59至61、63頁),先予敘明。二、又按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 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 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 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件共有人即被繼承 人黃甘棠、黃春良、黃李慎、鍾黃素珠、黃春來、許黃美容 即黃美容、黃鄭也好、黃鶴翔、黃鶴廷、黃鶴年、黃璦珍、



黃載德、蔡萬利、蔡清玉、黃榮木、黃雅頌、黃崑良、陳黃 素英、陳倉均已死亡,原告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為下列追 加聲明,核其追加被告與聲明於法核無不合,均得准許,合 先說明:
㈠查被繼承人黃甘棠於87年2 月12日死亡,其現存繼承人為追 加被告黃志聰、黃志逢、黃志典、黃月馨等人,有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17 至123 頁),故 原告追加被告黃志聰、黃志逢、黃志典、黃月馨及追加聲明 :被告黃志聰、黃志逢、黃志典、黃月馨應就其被繼承人黃 甘棠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700分之9 辦理繼承登記 ,自屬有據。
㈡查被繼承人黃春良於84年1 月9 日死亡,其死亡時繼承人為 其子女黃耀霖、黃耀宗、黃慧琴,其中黃耀宗於96年9 月5 日死亡,原應由其子女黃識予、黃律瑋再轉繼承之,惟黃識 予、黃律瑋均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辦理拋 棄繼承(見高雄地院96年度繼字第2440號卷第28頁),而其 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其母黃姜勤即姜勤、及第三順位繼承人即 其兄弟姊妹黃耀霖、黃慧琴亦均向高雄地院辦理拋棄繼承( 見高雄地院96年度繼字第3394號卷第11頁),業經本院調閱 高雄地院96年度繼字第2440號、第3394號民事卷審閱無誤, 又因無其他繼承人,經高雄地院選任林敏澤律師為黃耀宗之 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見高雄地院97年度財管字第49號卷第 34、39頁),亦經本院調閱高雄地院97年度財管字第49號民 事卷審閱無誤,故其現存繼承人為黃耀霖、黃慧琴、林敏澤 律師,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2 5 至131 頁、卷二第81、82、258 、259 頁),故原告追加 被告黃耀霖、黃慧琴、林敏澤律師及追加聲明:被告黃耀霖 、黃慧琴、林敏澤律師即被繼承人黃耀宗之遺產管理人應就 其被繼承人黃春良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700分之4 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㈢查被繼承人黃李慎於78年1 月20日死亡,其死亡時繼承人為 其養子女黃美容、黃春來,其中黃美容於90年7 月17日死亡 ,應由其配偶許金瀛及其子女許聖慈、許雅慈、許婉慈、許 乃文、許嘉文再轉繼承之;黃春來於90年2 月7 日死亡,應 由其配偶黃詹玉燕及其養女黃雪美再轉繼承之,惟黃雪美已 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依法應由黃雪美之子女李宛真代位繼 承,惟李宛真亦向本院具狀辦理拋棄繼承,業經本院調閱本 院90年度繼字第144 號民事卷審閱無誤,其現存繼承人為許 金瀛、許聖慈、許雅慈、許婉慈、許乃文、許嘉文、黃詹玉 燕等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



133 至142 、154 至156 頁、卷二第94、119 頁),故原告 追加被告許金瀛、許聖慈、許雅慈、許婉慈、許乃文、許嘉 文、黃詹玉燕及追加聲明:被告許金瀛、許聖慈、許雅慈、 許婉慈、許乃文、許嘉文、黃詹玉燕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李慎 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7000 分之15辦理繼承登記, 自屬有據。
㈣查被繼承人鍾黃素珠於88年11月2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鍾弘 道、鍾弘毅、鍾弘遠、鍾弘欽、鍾弘揚、鍾惠質、許鍾惠音 等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4 3 至152 頁),故原告追加被告鍾弘道、鍾弘毅、鍾弘遠、 鍾弘欽、鍾弘揚、鍾惠質、許鍾惠音及追加聲明:被告鍾弘 道、鍾弘毅、鍾弘遠、鍾弘欽、鍾弘揚、鍾惠質、許鍾惠音 應就其被繼承人鍾黃素珠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700 0 分之15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㈤查被繼承人黃春來於90年2 月7 日死亡,依法應由其配偶黃 詹玉燕及其養女黃雪美繼承,惟黃雪美已向本院辦理拋棄繼 承,依法原應由黃雪美之子女李宛真代位繼承,惟李宛真亦 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是現存之繼承人為黃詹玉燕,已如前 述,故原告追加被告黃詹玉燕及追加聲明:被告黃詹玉燕應 就其被繼承人黃春來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7000 分 之15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㈥查被繼承人許黃美容即黃美容於90年7 月17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許金瀛、許聖慈、許雅慈、許婉慈、許乃文、許嘉文, 已如前述,故原告追加被告許金瀛等6 人及追加聲明:被告 許金瀛、許聖慈、許雅慈、許婉慈、許乃文、許嘉文應就其 被繼承人許黃美容即黃美容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7 000 分之15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㈦查被繼承人黃鄭也好於87年3 月30日死亡,其死亡時之繼承 人為其子女黃佩瑜、黃鶴翔(已於100 年12月10日死亡)、 黃鶴池、錢黃苕華、莊黃佩環、黃佩玲,及其孫黃乃文、黃 乃芬、黃乃香代位繼承黃鶴廷對黃鄭也好之應繼分,其孫黃 挺軒、黃舒雅、黃幼憓代位繼承黃鶴年對黃鄭也好之應繼分 ;嗣黃鶴翔於100 年12月10日死亡,應由其配偶黃張瑞玉及 其子女黃柏壽、黃柏蒼、黃薰賢、黃薰慧、黃薰儀再轉繼承 之,又黃薰賢已向高雄地院聲明限定繼承,業經本院調閱高 雄地院100 年度司繼字第3602號民事卷審閱無誤,是被繼承 人黃鄭也好現存之繼承人為黃佩瑜、黃張瑞玉、黃柏壽、黃 柏蒼、黃薰賢、黃薰慧、黃薰儀、黃乃文、黃乃芬、黃乃香 、黃挺軒、黃舒雅、黃幼憓、錢黃苕華、莊黃佩環、黃鶴池 、黃佩玲等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一第162 至183 頁、卷二第95、282 頁),故原告追加被 告黃佩瑜、黃張瑞玉、黃柏壽、黃柏蒼、黃薰賢、黃薰慧、 黃薰儀、黃乃文、黃乃芬、黃乃香、黃挺軒、黃舒雅、黃幼 憓、錢黃苕華、莊黃佩環、黃鶴池、黃佩玲應就其被繼承人 黃鄭也好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7000 分之32辦理繼 承登記,自屬有據。
㈧查被繼承人黃鶴翔於100 年12月10日死亡,依法應由其配偶 黃張瑞玉及其子女黃柏壽、黃柏蒼、黃薰賢、黃薰慧、黃薰 儀繼承,其中黃薰賢已向高雄地院聲明限定繼承,是被繼承 人黃鶴翔現存之繼承人為黃張瑞玉、黃柏壽、黃柏蒼、黃薰 賢、黃薰慧、黃薰儀等人,已如前述。故原告追加被告黃張 瑞玉、黃柏壽、黃柏蒼、黃薰賢、黃薰慧、黃薰儀應就其被 繼承人黃鶴翔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7000 分之32辦 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㈨查被繼承人黃鶴廷於85年12月3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杜寶桂 、黃乃文、黃乃芬、黃乃香等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71 至175 頁、卷二第95頁),故 原告追加被告杜寶桂、黃乃文、黃乃芬、黃乃香應就其被繼 承人黃鶴廷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7000 分之32辦理 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㈩查被繼承人黃鶴年於74年12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翁春嬌 、黃挺軒、黃舒雅、黃幼憓等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76 至179 頁、卷二第95頁),故 原告追加被告翁春嬌、黃挺軒、黃舒雅、黃幼憓應就其被繼 承人黃鶴年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7000 分之32辦理 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查被繼承人黃璦珍於96年9 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薛美珠 、黃薛美玉、薛美淑、薛麗滿等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84 至191 頁),故原告追加被 告薛美珠、黃薛美玉、薛美淑、薛麗滿應就其被繼承人黃璦 珍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7000 分之15辦理繼承登記 ,自屬有據。
查被繼承人黃載德於83年8 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美奈 、黃芬蓉、黃玫香、黃季薰、黃杪嫣即黃抄嫣、黃温銓、黃 温銘、黃温鈞等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一第194 至206 頁),故原告追加被告黃美奈、黃芬 蓉、黃玫香、黃季薰、黃杪嫣即黃抄嫣、黃温銓、黃温銘、 黃温鈞應就其被繼承人黃載德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77 0000 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查被繼承人蔡萬利於71年6 月14日死亡,其死亡時之繼承人



為其配偶蔡李姑惜、子女林蔡淑貞、蔡育麟、蔡清鄉、蔡清 玉、蔡清平、蔡淑媛,嗣蔡李姑惜於82年8 月30日死亡,蔡 清玉於100 年6 月26日死亡,應由其配偶蔡鄞麗華及子女蔡 德欽、蔡德誠、蔡德慧再轉繼承之;蔡淑媛於101 年9 月30 日死亡,無子嗣,依法應由其兄弟姐妹繼承,是被繼承人蔡 萬利現存之繼承人為林蔡淑貞、蔡育麟、蔡清鄉、蔡鄞麗華 、蔡德欽、蔡德誠、蔡德慧、蔡清平,有繼承系統表、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07 至219 頁),故原告追加 被告林蔡淑貞、蔡育麟、蔡清鄉、蔡鄞麗華、蔡德欽、蔡德 誠、蔡德慧、蔡清平及追加聲明:被告林蔡淑貞、蔡育麟、 蔡清鄉、蔡鄞麗華、蔡德欽、蔡德誠、蔡德慧、蔡清平應就 其被繼承人蔡萬利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700分之59 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查被繼承人蔡清玉於100 年6 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蔡鄞 麗華、蔡德欽、蔡德誠、蔡德慧等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07 、214 至218 頁),故原 告追加被告蔡鄞麗華、蔡德欽、蔡德誠、蔡德慧應就其被繼 承人蔡清玉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700分之16辦理繼 承登記,自屬有據。
查被繼承人黃榮木於36年7 月14日死亡,其死亡時之繼承人 為其配偶陳楊彩鸞、子女黃雅謙、黃紹澤、黃吳沛、楊黃菊 秋、黃珊珊,嗣陳楊彩鸞改嫁並收養陳秋淋後,於71年1 月 9 日死亡;黃雅謙於85年2 月1 日死亡、黃紹澤於102 年7 月23日死亡、吳黃沛於41年10月23日死亡、楊黃菊秋於92年 9 月5 日死亡,其中:
⒈黃雅謙之部分,其現存之繼承人為黃郁芬、黃崗爝、黃崗鵬 、黃文鶯。
⒉黃紹澤之部分,其現存之繼承人為李美靜、黃淑卿、黃寶慶 、黃麟傑、黃寶興。
⒊吳黃沛之部分,其死亡時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吳天生、子女陳 吳桂美、吳建和、吳桂珠、吳建一;嗣吳天生另與吳洪釵結 婚,吳天生於76年3 月28日死亡,由吳洪釵(已於98年9 月 2 日死亡)及其子女陳吳桂美(已於86年10月16日死亡)、 吳建和、吳桂珠、吳建一(已於93年2 月21日死亡)、吳建 永、吳桂英、吳桂花、吳碧蓮、吳碧鳳、吳碧杏、吳建昌、 吳碧華再轉繼承之;陳吳桂美於86年10月16日死亡,由其配 偶陳祖友及子女陳秋雲、陳勝欽、陳麒浩(已於103 年3 月 5 日死亡)再轉繼承之,又陳麒浩於103 年3 月5 日死亡, 依法由其配偶葉羽嬅及其子女陳湘澤再轉繼承之;吳建一於 93年2 月21日死亡,依法由其子女吳玉如、吳芳辰、吳宗翰



再轉繼承之。是吳黃沛之部分,其現存之繼承人為陳祖友、 陳秋雲、陳勝欽、蔡羽嬅、陳湘澤、吳建和、吳桂珠、吳玉 如、吳芳辰、吳宗翰、吳建永、吳桂英、吳桂花、吳碧蓮、 吳碧鳳、吳碧杏、吳建昌、吳碧華。
⒋楊黃菊秋之部分,其死亡時之繼承人為楊炎林、楊炎謀、楊 緯滄、楊秀卿、楊秀靜,嗣楊炎謀於102 年8 月7 日死亡, 依法由其配偶洪嘉璘及其子女楊惠婷、楊凱勛再轉繼承之。 是楊黃菊秋之部分,其現存之繼承人為楊炎林、洪嘉璘、楊 惠婷、楊凱勛、楊緯滄、楊秀卿、楊秀靜。
⒌綜上,被繼承人黃榮木現存之繼承人為陳秋淋、黃郁芬、黃 崗爝、黃崗鵬、黃文鶯、李美靜、黃淑卿、黃寶慶、黃麟傑 、黃寶興、陳祖友、陳秋雲、陳勝欽、蔡羽嬅、陳湘澤、吳 建和、吳桂珠、吳玉如、吳芳辰、吳宗翰、吳建永、吳桂英 、吳桂花、吳碧蓮、吳碧鳳、吳碧杏、吳建昌、吳碧華、楊 炎林、洪嘉璘、楊惠婷、楊凱勛、楊緯滄、楊秀卿、楊秀靜 、黃珊珊等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一第220 至260 頁、卷二第99、248 頁、卷三第138 至15 6 頁、卷四第9 至14頁),故原告追加被告陳秋淋、黃郁芬 、黃崗爝、黃崗鵬、黃文鶯、李美靜、黃淑卿、黃寶慶、黃 麟傑、黃寶興、陳祖友、陳秋雲、陳勝欽、蔡羽嬅、陳湘澤 、吳建和、吳桂珠、吳玉如、吳芳辰、吳宗翰、吳建永、吳 桂英、吳桂花、吳碧蓮、吳碧鳳、吳碧杏、吳建昌、吳碧華 、楊炎林、洪嘉璘、楊惠婷、楊凱勛、楊緯滄、楊秀卿、楊 秀靜、黃珊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榮木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 有部分7700分之6 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查被繼承人黃雅頌於90年5 月20日死亡,其現存之繼承人為 黃瑞萍、黃蕙美等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261 至268 頁),故原告追加被告黃瑞萍、黃 蕙美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雅頌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7 0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查被繼承人黃崑良於102 年5 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魏素 萍、黃瑞隆、黃瑞昌、黃瑞振等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71 至275 頁),故原告追加被 告魏素萍、黃瑞隆、黃瑞昌、黃瑞振應就其被繼承人黃崑良 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3100 分之484 辦理繼承登記 ,自屬有據。
查被繼承人陳黃素英於98年3 月2 日死亡,其現存之繼承人 為陳孟宗、陳佩杏、陳淑娟、陳淑真、陳堯宗等人,有繼承 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6至64頁),故 原告追加被告陳孟宗、陳佩杏、陳淑娟、陳淑真、陳堯宗應



就其被繼承人陳黃素英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77000 分之255 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查被繼承人陳倉即黃陳倉於58年8 月4 日死亡,依法應由其 子女薛黃錦屏(已於60年5 月14日死亡)、張黃瓊璩(已於 81年3 月11日死亡)、黃朝旭(已於94年12月28日死亡)、 黃朝鴻(已於62年1 月3 日死亡)、莊黃錦瑛(已於96年3 月25日死亡)、黃朝進(已於95年1 月28日死亡)繼承,惟 上開薛黃錦屏等6 人均已死亡,依法應再轉繼承之,茲分述 如下:
⒈薛黃錦屏之部分,其於60年5 月14日死亡時之繼承人為其配 偶薛金鍾(已於60年7 月18日死亡)、其子女薛愛月(已於 90年4 月25日死亡)、何薛愛菊、薛燈隆(已於82年6 月6 日死亡)、薛燈源、薛燈釗、譚薛愛娟、薛燈嘉(已於75年 6 月13日死亡)、薛燈銓及其孫蔡正一、黃盈樺代位薛愛香 繼承;嗣薛愛月於90年4 月25日死亡,故應由其子女陳正宏 (已於104 年2 月8 日死亡)、陳威宇、陳素華、陳素芳、 陳淑貞、陳淑美、陳韻涵即陳秀惠再轉繼承之,又陳正宏亦 於104 年2 月8 日死亡,依法由其配偶陳阮麗娜及子女陳誼 純、陳柏吟、陳叡儀再轉繼承之;薛燈隆於82年6 月6 日死 亡,故應由其配偶薛陳秀及其子女薛文富、薛妃珍、薛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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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