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34號
CHDV,104,訴,1034,2017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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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4號
原   告 蕭國安
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被   告 蕭合全
      蕭耀平
      劉炭
訴訟代理人 廖慧儒律師
      陳忠儀律師
受告知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劉炭住彰化縣○○鄉○○村○○○○巷0號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劉炭住彰化縣○○鄉○○○○村○○巷0號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主文所示之誤寫,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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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