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65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登欽、張素蘭、劉張秋桂、張進明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有無向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
二、全體第二順位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
本。
三、債務人張登欽、張素蘭、劉張秋桂、張進明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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