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6535號
KSDV,104,司促,36535,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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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65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登欽張素蘭劉張秋桂張進明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有無向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
  承。
二、全體第二順位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
  本。
三、債務人張登欽張素蘭劉張秋桂張進明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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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