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6408號
債 權 人 張秀勇即文美鎖匙刻印名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張秀勇即文美鎖匙刻印名店之組織型態究為獨
資或合夥之相關證明文件、最新之商業抄本)。
二、請釋明債務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