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陳志可
法定代理人 陳喜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陳明
陳銀城
陳益
陳春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
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
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
2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定之;上開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關於被告陳明、陳銀城部分
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
(下同)2,304,462 元,而其主張對被告陳明之債權額為
92,827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92,827元為準。
(二)關於被告陳益、謝00部分
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如附表二所示為687,95
3 元,而其主張對被告陳益之債權額為49,969元,是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49,969元為準。
(三)關於被告陳春泉、陳00部分
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陳春泉及陳00間就附表三所示土地
所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則該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2,000,000 元,附表三所示土地價額為2,474,
455 元,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
2,000,000 元為準。又備位聲明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
價額如附表三所示為2,474,455 元,原告主張對被告陳春
泉之債權額為283,942 元,是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83,942 元。二者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較高,
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位聲明之價額2,000,000 元
為準。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2,142,796 元【計算式:92
,827元+49,969元+2,000,000 元=2,142,79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
三、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據此具狀補正被告謝00
、陳00之人別資料
四、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附表一:
┌─┬────────────────┬─────┬─────┬──┬─────────┐
│編│ 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 價 額 │
│號│ │(元/㎡)│(㎡) │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1 │苗栗縣通霄鎮○○○段0000地號土地│ 2,300 │ 1,001.94 │全部│ 2,304,462 元 │
└─┴────────────────┴─────┴─────┴──┴─────────┘
附表二:
┌─┬─────────────────┬─────┬────┬──┬─────────┐
│編│ 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 積 │權利│ 價 額 │
│號│ │(元/㎡)│ (㎡) │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 苗栗縣通霄鎮○○○段0000地號土地 │ 2,300 │ 299.11 │全部│ 687,953 元 │
└─┴─────────────────┴─────┴────┴──┴─────────┘
附表三:
┌─┬─────────────────┬─────┬────┬──┬─────────┐
│編│ 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 積 │權利│ 價 額 │
│號│ │(元/㎡)│ (㎡) │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苗栗縣通霄鎮○○○段0000地號土地 │ 2,300 │ 73.91 │全部│ 169,993 元 │
├─┼─────────────────┼─────┼────┼──┼─────────┤
│2 │苗栗縣通霄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2,300 │1,001.94│全部│ 2,304,462 元 │
├─┴─────────────────┴─────┴────┴──┼─────────┤
│ 合 計│ 2,474,455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