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227號
MLDM,104,訴,227,20151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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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林素米
選任辯護人 姚孟岑律師
被   告 陳俊勤
      陳信成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靜華律師
被   告 紅宇宙文創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林素米
被   告 穎川堂藝創行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俔劭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2505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
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賴林素米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陳俊勤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陳信成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紅宇宙文創整合設計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肆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穎川堂藝創行銷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一、緣賴林素米陳俊勤陳信成同為紅宇宙文創整合設計有限 公司(下稱紅宇宙公司,址設苗栗縣公館鄉○○村○○路○ 段000 號1 樓,登記負責人賴林素米)及穎川堂藝創行銷有 限公司(下稱穎川堂公司,址設苗栗縣公館鄉○○村○○路 ○段000 號1 樓,登記負責人賴俔劭〈起訴書誤載為賴俔紹



〉)之實際負責人。其三人均知悉賴林素米係時為苗栗縣議 員賴源順(第17屆任期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至103 年12月 25日止)之配偶,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 條、第9 條規定,屬於賴源順之關係人而不得與其監督之苗栗縣政府 暨所屬機關有交易行為,且政府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均要求 投標廠商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10點並載明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由廠商聲明是否構成投標之限制 等情,賴林素米陳俊勤陳信成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0 年8 月20日、100 年10月24日、101 年7 月23日、10 1 年9 月3 日(起訴書誤載均為100 年8 月20日),以紅宇 宙公司名義,參與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招標之「苗栗 文化特色磁鐵設計開發委辦案」、「手繪苗栗筆記本明信片 設計開發委託案」、「101 年度文化與教育結合推動方案- 美學課程委辦案」及「客家大院文創展示區展場設計佈置委 辦案」等4 件採購案,並於投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0 點勾選「否」,聲明紅宇宙公司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之限制,以該不實填載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作為詐術進而使用 參加投標,致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採購案開標主持人 曾新士,於100 年8 月23日、100 年10月26日、101 年7 月 24日、101 年9 月4 日辦理上開4 件採購案審標作業時陷於 錯誤,誤以為紅宇宙公司之資格符合法令規定合格廠商而得 參與投標,嗣並分別將「苗栗文化特色磁鐵設計開發委辦案 」、「手繪苗栗筆記本明信片設計開發委託案」、「101 年 度文化與教育結合推動方案-美學課程委辦案」、「客家大 院文創展示區展場設計佈置委辦案」等4 件採購案,均決標 予紅宇宙公司,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㈡於101 年7 月9 日以穎川堂公司名義參與「苗栗縣政府農業 處辦理之101 年度客家情美人心–東方美人風采行休閒體 驗暨推廣活動委託服務案」(下稱101 年度客家情美人心服 務案),並以前開相同手法參加投標,使苗栗縣政府農業處 採購案開標主持人鄭忠財,於101 年7 月10日辦理審標作業 時陷於錯誤,誤以為穎川堂公司之資格符合法令規定合格廠 商而得參與投標,嗣並將101 年度客家情美人心服務案決標 予穎川堂公司,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二、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暨南 投憲兵隊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者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等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且被 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均同意本院作為認定事實之憑證( 見本院卷第51頁背面),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 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林素米陳俊勤陳信成、紅宇 宙公司、穎川堂公司代表人(即賴俔劭賴林素米)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1頁、第77頁) ,並有證人賴源順、曹秀凱、曾新士、鄭忠財等人於警詢或 偵訊時證述明確,暨卷附紅宇宙公司、穎川堂公司之設立登 記表、被告賴林素米三等親資料、苗栗文化特色磁鐵設計開 發委辦案、手繪苗栗筆記本明信片設計開發委託案、101 年 度文化與教育結合推動方案-美學課程委辦案、客家大院文 創展示區展場設計佈置委辦案、101 年度客家情美人心服務 案等之紅宇宙公司或穎片堂公司投標廠商聲明書、開標審標 紀錄、決標紀錄及決標公告(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3 年度他字第1102號卷㈡第8 頁至第12頁、法務部廉政署中 部地區調查組102 年度廉查中字第100 號卷㈡第4 頁至第8 頁、第113 頁至第115 頁、第138 頁至第149 頁、第157 頁 至第159 頁、第235 頁、第239 頁、第243 頁、第247 頁、 251 頁)等資料可憑,足認被告賴林素米陳俊勤陳信成 、紅宇宙公司及穎川堂公司代表人等前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 實相符,應堪置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如事實 欄所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賴林素米陳俊勤陳信成均係紅宇宙公司、穎川堂公 司實際負責人,被告賴林素米亦係時為苗栗縣議員賴源順之 配偶,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 條、第9 條規定,屬 於賴源順之關係人,被告賴林素米及其所經營之紅宇宙公司 、穎川堂公司,均不得與其配偶賴源順所監督之苗栗縣政府 暨所屬機關有交易行為,縱就苗栗縣政府暨其所屬機關採購 案參與投標,亦屬非合格廠商,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詎被告 三人以不實填載投標廠商聲明書方式,使招標機關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而分別將前開5 件採購案,決標予紅宇宙公司、 穎川堂公司。故核被告三人所為,自屬以欺罔之方法致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
㈡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 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定有明文,係就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1條之行 為時,併處罰其廠商之兩罰規定,對於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之違法行為,既處罰實際行為之從業人員,並罰其廠商;查 被告賴林素米陳俊勤陳信成均為被告紅宇宙公司及穎川 堂公司之負責人即從業人員,其等均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故被告紅宇宙公司及穎川堂公司, 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
㈢被告賴林素米陳俊勤陳信成,就如事實欄㈠、㈡所示之 5 次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賴林素米陳俊勤陳信成所為如事實欄㈠、㈡所示 之5 次犯行,紅宇宙公司所為如事實欄㈠所示之4 次犯行, 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 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 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賴林素米陳俊勤陳信成 為順利取得上開5 件採購案,以填載不實投標廠商聲明書方 式,致招標機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紅宇宙公司、穎川 堂公司為合格廠商並進而決標,所為已影響政府採購案之公 平性,並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自屬可議,應予非難,兼 衡上述5 件標案之投標金額,暨被告等犯後均已坦承犯行, 前亦無任何犯罪前科(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11頁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態度及素行均良好,並考量被 告林素米陳俊勤陳信成等人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 院卷第77頁),被告紅宇宙公司、穎川堂公司之資本額、經 營狀況(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1102號 卷㈠第14頁至第18頁之紅宇宙公司、穎川堂公司設立登記表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賴林素 米、陳俊勤陳信成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 被告賴林素米陳俊勤陳信成、紅宇宙公司所犯情節,依 法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再就被告賴林 素米、陳俊勤陳信成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賴林素米陳俊勤陳信成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 審酌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且本次所為應係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均宣告緩刑2 年,且為促使被告日 後能有所警惕,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相當程 度負擔之必要,故併依同條第2 項第4 款諭知被告應分別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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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宇宙文創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川堂藝創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