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33號
TNDV,104,司執消債更,33,20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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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
債 務 人 楊張英女
第 三 人 張乃文
      蔡依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蘇稜詔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仕翰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陳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 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應以裁定認 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項後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38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720,000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臻公允: ㈠債務人係經營家庭理髮店,營業時間自早上7點至晚上7點, 消費之客群均為附近鄰居,因客源有限,故未聘請員工,每 月平均營業淨利約17,000元,業據債務人提出營收紀錄本及 營業開支收據、水電費用收據等在卷可參。且債務人為履行 更生方案,並請求第三人張乃文蔡依達擔任更生方案保證 人,前開兩人均有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人104年4月20日陳 報狀、同年5月11日陳報狀、同年7月9日陳報狀及所附保證 人在職證明書、勞保查詢資料、債務人及張乃文蔡依達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證書、印鑑證明等可資 為證,是債務人雖收入不固定,惟已提供確實擔保之人,具 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僅約7, 000元,遠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之標準,且就租金、水電瓦斯等家庭生活開支等, 並協調同住之女兒分擔較高比例金額,有債務人104年5月11 日陳報狀及所附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參,堪認債務人 酌留之費用並無奢侈浪費之虞。
㈣又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1年至103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憑,則本院裁定開 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再者 ,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08,000元, 亦有債務人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附於本 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卷宗可佐,而期間債務人自己必 要生活費用約252,106元【《內政部公告之101、102及103年 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244×14) +(10,86 9×10=252,106】,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所得 之數額為155,894元(720,000-252,106=155,894)。綜上, 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720,000元,顯逾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 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是債務人所提6年之更生方案 ,確已公允、妥適。末佐以債務人為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另提出第三人張乃文蔡依達為其保證人,兩人分別任職於 小林煎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彩光股份有限公司而有固 定收入,有前開二人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及薪資入帳帳戶 存摺明細影本附於本卷可憑,是債務人雖收入不固定,惟已 提供確實擔保之人,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益堪肯認 債務人確有相當誠意履行更生方案。
三、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具狀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具狀 表示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反對意見略以:債務 人係自營商,其陳報收入是否真實,不無疑義;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所提之清償成數過低,對債權人有失公平;債務人 於申請信用卡時填載居住處所為配偶名下所有房屋,更生方 案中所主房屋租金支出,應非屬必要。退步言之,縱認其 有租屋使用,然其於1樓經營理髮廳,2樓自住,每月交通費 另列載600元開支,亦屬過高,故其所提更生方案顯欠公允 、妥適等語。惟查:
㈠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 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斟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清償



數額及擔保是否確實,而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宜逕行 認可之(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修正說明參照)。而債 務人收入高低受自身年齡、學經歷之影響甚鉅,本件債務人 年近60歲,較其他求職者外出求職困難,其憑藉自身技藝租 用房屋經營理髮店,業據其提出理髮店外觀照片影本附於本 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38號卷宗、營收紀錄本及營業成本單據 、水電費用收據等附於本卷可稽,債務人營業收入多寡本取 決客源多寡,尚不受經驗法則或一般社會觀念之拘束。債權 人單以其每月營業淨利低於最低基本工資為由,即指摘債務 人收入不實,並無所據,無足採信。另債務人復委由第三人 張乃文蔡依達擔任保證人,前開二人均有固定收入,為具 備資力之保證人,堪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公允, 依法應認可其更生方案。債權人尚不得以債務人清償金額多 寡等情,即指摘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 ㈡至於債權人另稱債務人房租支出非屬必要,且交通費用過高 等情,查本件債務人每月收入約17,000元,為提高清償金額 ,業與同住之子女三人協議,由其分擔房租及水電瓦斯開支 四分之一數額,餘由子女承擔,並經債務人提出房屋租賃契 約書正本及租金繳納證明附卷可稽,則依債務人使用房屋面 積及分擔數額,並未逾台南市一般租屋市場行情,堪認租金 支出確有必要。而觀債權人僅以債務人92年間申請信用卡之 居住狀況,驟論債務人無租屋必要,顯然未考量債務人於97 年間已喪偶,其名下並無不動產而有租屋住用必要等情狀, 其主自無足採信。且因債務人所列每月個人基本開支遠低 於最低基本生活費用數額,其所提交通費用,亦未逾合理程 度,實期待債務人另刪減房租或交通開支以提高清償金額。 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之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 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 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 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 意旨。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符公允,復無消債 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每│
│ 期清償新臺幣10,000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8,763,010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720,000元。 │
│4、清償成數:8.22%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6、更生方案保證人:張乃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蔡依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1,748,900 │ 19.95% │ 1,995 │ 143,64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聯邦商業銀行│ 86,178 │ 0.98% │ 98 │ 7,05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三 │台北富邦商業│1,276,833 │ 14.57% │ 1,457 │ 104,904 │ │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四 │永豐商業銀行│ 75,884 │ 0.87% │ 87 │ 6,2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五 │玉山商業銀行│ 108,325 │ 1.24% │ 124 │ 8,9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六 │立新資產管理│ 61,944 │ 0.71% │ 71 │ 5,1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七 │元大商業銀行│ 169,625 │ 1.94% │ 194 │ 13,96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八 │臺灣新光商業│ 76,187 │ 0.87% │ 87 │ 6,26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九 │萬榮行銷股份│ 124,621 │ 1.42% │ 142 │ 10,22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十 │安泰商業銀行│ 190,368 │ 2.17% │ 217 │ 15,624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一│大眾商業銀行│ 221,550 │ 2.53% │ 253 │ 18,21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十二│國泰世華商業│1,109,511 │ 12.66% │ 1,266 │ 91,15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三│兆豐國際商業│ 101,436 │ 1.16% │ 116 │ 8,35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四│滙誠第一資產│ 227,384 │ 2.59% │ 259 │ 18,64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五│台灣金聯資產│ 834,821 │ 9.53% │ 953 │ 68,616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六│第一金融資產│ 745,971 │ 8.51% │ 851 │ 61,272 │ │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七│長鑫資產管理│1,343,422 │ 15.33% │ 1,533 │ 110,3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十八│遠東國際商業│ 194,696 │ 2.22% │ 222 │ 15,98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九│金陽信資產管│ 65,354 │ 0.75% │ 75 │ 5,400 │
│ │理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合 計 │8,763,010 │ 100﹪ │ 10,000 │ 720,0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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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