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1594號
TPDV,104,除,1594,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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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94號
聲 請 人 新視野多媒體行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文奎
代 理 人 林睿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2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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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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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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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舞空間設計│玉山商業銀行│104年6月4日 │15,220元 │AK4083449 │
│有限公司 │南京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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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視野多媒體行銷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