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貿字,104年度,6號
TPDV,104,國貿,6,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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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貿字第6號
原   告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朱佑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TRUE & RIGHT TEST CO.,LTD.間請求給付款項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一、提出起訴狀之英文或韓文譯本。
二、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被告於其本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
  (應包含足資證明被告依其本國法合法設立,以及載有被告
  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住所等資訊之證明文件)
三、查報被告於我國有無事務所、營業所、代表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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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