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715號
TPDV,104,司促,18715,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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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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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