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402號
TPDV,104,司促,18402,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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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岱美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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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岱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岱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