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233號
TPDV,103,勞訴,233,201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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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33號
原   告 劉世豪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賴協成律師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陳俊寰律師
複代理人  吳承佑律師
      蔡坤旺律師
被   告 吳瑋倫
      吳憲忠
      張淑華
      吳庭光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汶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
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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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