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33號原 告 劉世豪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賴協成律師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訴訟代理人 陳俊寰律師複代理人 吳承佑律師 蔡坤旺律師被 告 吳瑋倫 吳憲忠 張淑華 吳庭光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汶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