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200號
TPDV,102,建,200,201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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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00號
原   告 北京紅日斯特展覽展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鳳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複代理人  賈鈞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律師
被   告 浩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奭凡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林邦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1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工程施工期間大陸地區關於相關裝潢工程之市價行情證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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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京紅日斯特展覽展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氏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