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8號
TCDV,104,司執消債清,8,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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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采彤即蘇洪也好即洪也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誌忠、林美芳
      諶鴻達、黃子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葉雅雯、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黃三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洪采彤即蘇洪也好即洪也好(下稱債 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 清字第1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 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債務人所提資產表,債 務人財產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7,389元,又據本院民國(



下同)104年7月22日民事裁定,係由債務人提出5萬元於清 算程序中分配予債權人,此有前揭裁定附卷可參。茲本件業 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亦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 書、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是本件業已分配終結之情,洵堪 認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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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