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53號
TYDV,104,補,553,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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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許永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357,3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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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