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282號
SCDV,104,司聲,282,201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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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張凱為
相 對 人 謝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 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嗣後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 上述債權及一切權利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以郵局存證信函將 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 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 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 。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之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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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