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507號
SCDM,104,審易,507,201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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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世盛
選任辯護人 朱言貴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874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0
月26 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楊麗文
                     書記官 田宜芳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彭世盛公務員因過失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 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彭世盛係址設新竹市○區○○路0 號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行銷事業部桃竹苗營業處(下稱中油公司桃竹苗營業處)行 政組組長,負責該組採購業務,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採 購人員,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緣中油公司桃竹苗營業處於民國103 年8、9月間辦理 「承租廣豐加油站有限公司廣豐加油站(案號: 103C027號 )」採購案(下稱本件採購案),開標前由該處副處長指派 彭世盛擔任開標主持人,決標原則採合格最低標低於底價決 標,底價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萬元。嗣彭世盛於103 年 10月23日14時許,在上址中油公司桃竹苗營業處3樓開標 室辦理本件採購案開標作業,參標廠商僅有廣豐加油站有限 公司(下稱廣豐公司) 1家,彭世盛於開標拆閱廣豐公司投 標文件後,知悉該公司投標標價為 378萬元,高於上開核定 底價,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減價程序,且應注意依政府 採購法第 34條第3項規定,底價應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予以保 密,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當 場宣布廣豐公司得標,嗣發覺廣豐公司投標價格高於底價, 遂請廣豐公司人員減價後以上開底價承攬本件採購案,後自 覺程序有誤,並向該處政風組工業關係管理師甘紘輔自承程 序疏失,經甘紘輔向上陳報,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32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書記官 田宜芳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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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豐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