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368號
PCDV,104,消債更,368,201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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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黃乃華
代 理 人 李建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叁仟零陸拾元(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8 +1 )×10×34元=3,060元)。
二、聲請人主張每月須負擔「醫療費150 元」「交通費1,000 元
  」等費用,聲請人應說明此部分依據為何?另應提出實際支
  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
  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
  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三、聲請人應提供交通工具之行照。
四、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黃○○、黃○○,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
  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負擔扶養費,亦請一
  併說明之。又聲請人核定扶養費之依據為何?應併提出實際
  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任職於
  應安有限公司之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收入)及其他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
  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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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應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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