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6年度,12號
CHDM,106,交重附民,12,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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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 號
原   告 葉宜舟
      葉宜穎
      葉佩幸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孫淑宜
被   告 黃嘉政
      江宏育即宏宇電訊工程行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訴字第3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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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