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聲字第110號
抗 告 人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大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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