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951號
KSDV,104,司促,31951,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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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951號
債 權 人 大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統晶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統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為劉譯鸚,非為賴雲龍,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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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晶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