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鑫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昌
上訴人與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因103 年度
重訴字第95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
035,3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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