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95號
KSDV,103,重訴,95,2015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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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鑫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昌 
上訴人與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因103 年度
重訴字第95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
035,3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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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總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