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1771號
TCHM,103,上訴,1771,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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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瓊森
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律師
      林暘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莉莉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曾澤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治國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曾澤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柏輝
選任辯護人 呂紹凡律師
被   告 洪連輝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被   告 鍾瑞洲
選任辯護人 林家進律師
被   告 郭首位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曾澤宏律師
被   告 陳蓓祺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曾澤宏律師
被   告 吳曉麗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曾澤宏律師
被   告 楊家琪
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律師
被   告 涂景翔
選任辯護人 林家進律師
被   告 梁勝凱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曾澤宏律師
被   告 蔡秉峰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曾澤宏律師
被   告 曾玉村
選任辯護人 謝祥揚律師
被   告 楊靜修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高毓儒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被   告 姚筱君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王哲釧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
被   告 吳晉祥
選任辯護人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吳豐森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吳忠信
選任辯護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蔡仲尼
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周愛湘
選任辯護人 呂紹凡律師
被   告 楊弘任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莊婷聿律師
被   告 呂水淵
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陳麗文
選任辯護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張厚謙
選任辯護人 陳隆律師
被   告 廖俊旺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王升陽
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7號、102年度訴字第139號中華民國1
03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
9年度偵字第6469、8980號;追加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427
號、101 年度偵字第1955、6256、10878、10880號),提起上訴
,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併辦案號:104 年度偵
字第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全治國朱莉莉洪連輝鍾瑞洲郭首位楊靜修高毓儒姚筱君梁勝凱吳忠信吳豐森蔡仲尼楊家琪周愛湘楊弘任王升陽張厚謙廖俊旺呂水淵江柏輝吳曉麗陳瓊森有罪部分,暨全治國朱莉莉楊靜修梁勝凱吳忠信吳豐森王升陽江柏輝吳曉麗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全治國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莉莉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連輝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鍾瑞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郭首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楊靜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高毓儒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姚筱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梁勝凱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吳忠信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吳豐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蔡仲尼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楊家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周愛湘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楊弘任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王升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張厚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廖俊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呂水淵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江柏輝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吳曉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瓊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全治國朱莉莉係夫妻,朱莉莉為「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全治國則為「學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學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二公司實 際之辦公處所、員工及業務人員均相同,並由全治國負責業 務及朱莉莉負責財務而共同經營,全治國朱莉莉二人均為 公司法第8條第2項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 4條所 稱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另梁 勝凱、吳曉麗楊家琪均係國揚、學揚公司業務人員,負責 接洽客戶,擔任國揚、學揚公司與客戶間就產品之規格說明 、售價協調或其他相關事務(例如發票、估價單開立細節) 之聯絡橋樑。朱莉莉全治國以國揚公司、學揚公司經營銷 售研究用之儀器設備及耗材業務,深知各校採購核銷規則, 竟仍分別與國揚公司人員共同為下列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 :
1、洪連輝任職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下稱彰師大)物理系系主任 期間,知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之採購(即小額 採購),因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由需求單位(即各系 所)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維修費因非屬固定設備,不需 列入校產登記,並由需求單位自行經手、驗收。惟其所屬系 所並無維修設備之需要,為能使用該筆維修費用以購得實際 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竟利用上開機會,與全治國朱莉莉 、國揚公司人員郭首位鍾瑞洲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之犯意聯絡,明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下列附表所示之維 修服務,卻依洪連輝所請由郭首位請示其主管鍾瑞洲,並獲



全治國朱莉莉應允,郭首位即依鍾瑞洲指示,委由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於民國98年 7月間,開 立如下列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交由洪連輝指示不知 情之行政人員製作請購單、核銷憑證黏存單後,持向彰師大 核銷請款,致彰師大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而用以購買其他 之教學研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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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 │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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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揚公│98年│HA27│汽墊軌道維修費、示波│98年度│72000元 │
│ │司 │07月│5043│器維修費、訊號產生器│行政管│ │
│ │ │28日│65 │維修費、電源供應器維│理費:│ │
│ │ │ │ │修費、科學工作室750 │A26 各│ │
│ │ │ │ │數介面維修費 │項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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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靜修係國立陽明大學(下稱陽明大學)腦科學研究所教授 ,其夫郭博昭係該研究所所長,其二人常申請研究補助並共 同進行研究計畫,郭博昭負責設計、執行實驗,楊靜修負責 研究經費之規劃使用,並視情況以郭博昭或楊靜修之名義, 親自或指示不知情之助理辦理申購物品之單據文書製作。楊 靜修利用於進行研究時如有採購研究器材之需要時,於進行 金額10萬元以下之採購(即小額採購)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 程序,而可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上開小額採購所購得之 耗材,亦不列入校產登記,並自行經手、驗收。竟利用此等 機會,與全治國朱莉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憑證之犯意聯絡 ,而為下列犯行:
楊靜修參與國家衛生研究院所補助陽明大學辦理之「跑步機 訓練對中風病患療效之神經機轉」研究計畫,為免依約繳還 國家衛生研究院補助上開研究計畫之剩餘款項,明知並未實 際採購如下列附表所示之物品,竟仍於97年11月間,由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 立如下列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 郭惠秋製作請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 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而用以作為電極充 電及購買組織相容黏著劑之研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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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 │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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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揚公│97年│CZ28│Tubing,Silicone,.62 │財團法│20000元 │
│ │司 │11月│2269│"X.095"矽樹酯軟管 │人國家│ │
│ │ │14日│65 ├──────────┤衛生研│ │
│ │ │ │ │鍍鐵氟龍鉑銥電極 │究院 │ │
│ │ │ │ ├──────────┤ │ │
│ │ │ │ │矽膠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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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靜修參與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委託之「以新一代脈診儀進 行陰陽虛實與心跳血壓變異性之相關分析」研究計畫,為免 依約繳還中國醫藥研究上開研究計畫之剩餘款項,明知並未 實際採購如下列附表所示之物品,竟於97年12月間,由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 立如下列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 李美萱製作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 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公司,而用以作為電極充 電之研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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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 │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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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揚公│97年│CZ25│記錄電極組 │中國醫│73900元 │
│ │司 │12月│4029├──────────┤藥研究│ │
│ │ │02日│05 │連接線組 │所 │ │
│ │ │ │ ├──────────┤ │ │
│ │ │ │ │連接元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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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靜修因其所屬系所並無維護逐次分析儀之需要,為能使用 校務基金之維護費用,購得實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明知 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下列附表所示之維護服務,竟於98年 11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學揚公司會計人員開立如下 列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李美 萱製作申購單、核銷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 ,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學揚公司,而用以作為購買組織相 容黏著劑及電極管子排出氣泡及血液用填充膠之研究經費。┌──┬───┬──┬──┬──────────┬───┬────┐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 │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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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揚公│98年│KA34│逐次分析氧分析儀維護│校務基│10000元 │
│ │司 │11月│5450│費 │金維護│ │




│ │ │23日│12 │ │費(腦│ │
│ │ │ │ │ │科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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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靜修參與經濟部學研聯合研究計畫補助之「精神分裂症多 層面診斷技術開發計畫」,為免依約繳還經濟部補助上開研 究計畫之剩餘款項,明知並未實際採購如下列附表所示之物 品,竟分別於98年10月間及99年 3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國揚或學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如 下列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黃裕 昌製作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 ,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及學揚公司,而用以作為購買 人體多頻道生理記錄儀耗材及電極充電研究經費。┌──┬───┬──┬──┬──────────┬───┬────┐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 │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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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揚公│98年│JA35│儀器用電池 │經濟部│17000元 │
│ │司 │10月│5202├──────────┤ │ │
│ │ │26日│74 │擦拭紙 │ │ │
│ │ │ │ ├──────────┤ │ │
│ │ │ │ │有切紗布 │ │ │
│ │ │ │ ├──────────┤ │ │
│ │ │ │ │棉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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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揚公│99年│MA28│電路板 │經濟部│85000元 │
│ │司 │03月│3323│ │ │ │
│ │ │24日│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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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靜修參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補助之「 無線實體區域網路之個人健康感測器-超低功率無線傳輸模 組之研發」及「無線實體區域網路之個人健康感測器-智慧 型個人健康感測器之開發」等研究計畫,為免依約繳還國科 會補助上開研究計畫之剩餘款項,明知並未實際採購如下列 附表所示之物品,竟接續於99年 6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國揚及學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如 下列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李美 萱製作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 ,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及學揚公司,而用以作為電極 充電、購買電極管子排出氣泡及血液用填充膠及人體多頻道 生理記錄儀耗材之研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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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 │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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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揚公│99年│NA28│模組 │行政院│91875元 │
│ │司 │06月│1406│ │國家科│ │
│ │ │21日│84 │ │學委員│ │
│ │ │ │ │ │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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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揚公│99年│NA32│電路板 │行政院│94500元 │
│ │司 │06月│1864│ │國家科│ │
│ │ │17日│42 │ │學委員│ │
│ │ │ │ │ │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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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靜修參與風潮音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測試之「風潮音 樂條理自律神經失調之效應」計畫,明知並未實際採購如下 列附表所示之物品,竟接續於99年7、8月間,由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國揚及學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 立如下列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 李美萱製作申購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 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款予國揚及學揚公司,而用以作為 電極充電、購買電極管子排出氣泡及血液用填充膠及人體多 頻道生理記錄儀耗材等物品之研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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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 │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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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揚公│99年│PA28│模組 │風潮音│52500元 │
│ │司 │07月│1373│ │樂國際│ │
│ │ │02日│53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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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揚公│99年│PA29│電路基板 │風潮音│96250元 │
│ │司 │08月│3421│ │樂國際│ │
│ │ │26日│53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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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學揚公│99年│PA25│線材費用 │風潮音│43000元 │
│ │司 │08月│0742│ │樂國際│ │
│ │ │23日│01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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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靜修參與國科會補助之「無線實體區域網路之個人健康感 測器-超低功率無線傳輸模組之研發」,為免依約繳還國科 會補助上開研究計畫之剩餘款項,明知並未實際採購如下列 附表所示之物品,竟於100年2月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國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開立如下列附表所 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情之研究助理李美萱製作申購 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 學如數撥款至國揚公司之帳戶內,而用以作為電極充電、購 買電極管子排出氣泡及血液用填充膠及人體多頻道生理記錄 儀耗材之研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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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新│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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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揚公│100 │SB33│刺激電極 │行政院│54000元 │
│ │司 │年02│3677├──────────┤國家科│ │
│ │ │月16│24 │記錄電極組 │學委員│ │
│ │ │日 │ │ │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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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毓儒於99年間任職陽明大學醫學院生理學研究所所長及醫 學院醫學系生理學科科主任,知悉金額10萬元以下之採購( 即小額採購),因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序,由需求單位( 即各系所)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維修費因非屬固定設備 ,不需列入校產登記,並由需求單位自行經手、驗收。惟其 所屬系所並無維修設備之需要,為能使用該筆維修費將來用 以購得實際所需之教學研究器材,竟利用上開機會,與其行 政助理姚筱君全治國朱莉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憑證之犯 意聯絡,明知並未向國揚公司採購如下列附表所示之電路板 更換服務服務,竟由姚筱君高毓儒指示,委請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國揚公司會計人員,於99年 5月間,開立如下列附 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由姚筱君製作請修單、核銷 憑證黏存單後,持向陽明大學核銷請款,致陽明大學如數撥 款予國揚公司,並將該筆金額計入高毓儒在國揚公司之預放 款帳戶,以供高毓儒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 │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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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揚公│99年│NA32│ADInstramentML866 │校務基│40000元 │
│ │司 │05月│1864│PenerLab電路板 │金維護│ │
│ │ │06日│33 │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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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吳忠信任職臺灣師範大學(下稱臺師大)生命科學系擔任副 教授時,明知於進行研究時如有採購研究器材之需要時,就 金額10萬元以下採購(即小額採購)可不必經過公開招標程 序,由各請購人自行洽熟識廠商議價,且所採購之小額耗材 或支出維修費,亦不列入校產登記,由請購人自行經手、驗 收之機會,竟利用上開機會,與朱莉莉全治國及業務人員 梁勝凱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憑證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犯行: ⑴吳忠信於98年 3月間,因進行研究之需要,欲以10萬元以下 之校內經費,向國揚公司採購「小動物呼吸器」,並透過梁 勝凱與國揚公司議定實際售價為15萬8000元,惟同意表面上 以9萬8千元之價格出售,嗣後再以其他經費補足不足之款項 。吳忠信明知如下列附表編號 1所示之小動物呼吸器實際售 價並非98000元,亦知悉如下列附表編號 2、3所示之物品實 際上並未採購,藉著主持國科會補助「神經退化性疾病:第 十七型多麩醯胺小腦萎縮症致病機轉與藥物發展研究-第十 七型脊髓小腦萎縮症:老鼠模式聲門功能異常之研究」及「 比較研究CF-FM型蝙蝠中腦下丘聽覺神經元對超頻回聲刺激 的神經生理特性」等研究計畫之機會,透過梁勝凱委請國揚 及學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接續於98年 2 、 3月間,開立如下列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不知 情之專任助理葉郁伶製作黏貼憑證用紙後,持向臺師大核銷 請款,致臺師大陸續將上開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如數撥款予 國揚或學揚公司,以補足購買前揭小動物呼吸器之總價款。┌──┬───┬──┬──┬──────────┬───┬────┐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 │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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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揚公│98年│FA27│小動物呼吸器 │行政院│98000元 │
│ │司 │03月│4453│ │國家科│ │
│ │ │24日│53 │ │學委員│ │
│ │ │ │ │ │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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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學揚公│98年│EA34│睪酮免疫分析試劑套組│行政院│32400元 │
│ │司 │02月│6558│芝麻素試劑 │國家科│ │
│ │ │11日│72 ├──────────┤學委員│ │
│ │ │ │ │皮質醇世紀套組 │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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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揚公│98年│EA27│RS79948鹽酸試劑 │行政院│38775元 │
│ │司 │02月│8721├──────────┤國家科│ │
│ │ │17日│21 │嗎二氫甲胺辣椒素 │學委員│ │
│ │ │ │ ├──────────┤會 │ │
│ │ │ │ │血清激動素試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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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忠信另主持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委辦補助之「觀霧山椒魚 (Hynobius fuca)之分布及棲息地的調查」研究計畫,為 避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用罄之研究經費檢還,竟與朱 莉莉、全治國梁勝凱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明知吳忠信當 時並未採購如下列附表所示之耗材,仍透過梁勝凱委請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國揚或學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 項,而接續於98年 2月間,以國揚或學揚公司名義開立如下 列附表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再交由不知情之工友廖 淑美或行政助理林睿芝製作黏貼憑證,持向臺師大核銷請款 ,致臺師大陸續將上開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如數撥款予國揚 或學揚公司,以將該筆金額計入吳忠信在國揚及學揚公司之 預放款帳戶,供吳忠信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 │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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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揚公│98年│LA28│甲基噻唑吡啶氯化氫 │行政院│77280元 │
│ │司 │02月│1247├──────────┤農業委│ │
│ │ │02日│78 │蛋白基脢A抑制劑 │員會林│ │
│ │ │ │ ├──────────┤務局 │ │
│ │ │ │ │荷苞牡丹酸試劑 │ │ │
│ │ │ │ ├──────────┤ │ │
│ │ │ │ │環孢黴素A │ │ │
│ │ │ │ ├──────────┤ │ │
│ │ │ │ │胺基雙環己烷二碳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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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揚公│98年│LA32│糖皮質素免疫分析套組│行政院│72720元 │
│ │司 │02月│0557├──────────┤農業委│ │
│ │ │08日│69 │二十二碳六烯酸 │員會林│ │
│ │ │ │ ├──────────┤務局 │ │
│ │ │ │ │前列腺素PGE2受體活化│ │ │
│ │ │ │ │劑 │ │ │
│ │ │ │ ├──────────┤ │ │




│ │ │ │ │前列腺素E2受體(EP1) │ │ │
│ │ │ │ │拮抗劑 │ │ │
│ │ │ │ ├──────────┤ │ │
│ │ │ │ │環狀免疫試劑分析套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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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忠信另於臺師大生命科學系副教授任職期間,主持行政院 農委會林務局委辦補助之「2010環境教育與自然保育種子教 師培訓計畫」等研究計畫,為避免於研究期限屆至,須將未 用罄之研究經費檢還,竟與朱莉莉全治國梁勝凱共同基 於填製不實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吳忠信當時並未採購如下 列附表所示之耗材,仍透過梁勝凱委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國揚公司會計人員,登載上開不實事項,而於99年11月間, 以國揚公司名義開立如下列附表所示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 ,再交由不知情之行政助理林睿芝製作黏貼憑證,持向臺師 大核銷請款,致臺師大將上開研究計畫之補助經費如數撥款 予國揚公司,以將該筆金額計入吳忠信在國揚及學揚公司之 預放款帳戶,供吳忠信未來進行研究需要時使用。┌──┬───┬──┬──┬──────────┬───┬────┐
│編號│營業人│發票│發票│品名及規格 │採購經│金額 │
│ │ │日期│號碼│ │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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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