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侵附民字,103年度,2號
HLDM,103,原侵附民,2,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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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00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3 年度原侵訴字第1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0000-000000B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A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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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