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再聲請裁定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再聲免字,104年度,3號
TPDV,104,消債再聲免,3,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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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秋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汪美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代 理 人 陳鵬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楊景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筱荷 
代 理 人 沈智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邱瀚霆 
      陳世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再次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林秋煌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受102年消債再聲免2不免責裁定 後,業經債務人努力工作還債,自民國101年12月至104年4



月5日止已陸續平均償還各債權人金額合計615,198元(計算 式:(永豐商銀分期償還1,432(101/12/25還)+3,500 (102/1/4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欠款戶解鎖扣款3000( 102/08/12帳戶扣款)+(第一商銀、永豐商銀、乙○商銀 、渣打國際商銀兆豐國際商銀、遠東國際商銀、國泰世華 商銀等七家銀行每月薪資扣款46,583(102/1月)+17,333 ×ll(102/2月至102/12月)+68,858(103/1月)+17, 333×11(103/2月至103/12月)十75,833(104/1月)+17, 333×2(104/2月至104/3月) =607,266元)。復因債務人 前妻楊璧瑄於日前(l04年1月9日)遭台北地院駁回更生聲 請,債務人前妻不固定微薄收入,恐不足以支付母子兩人生 活教育費用及飲食、租金,債務人對前妻幼子目前生活狀況 企盼在無扣薪壓力時,能有多餘生活費用來施以援手。二、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 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 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 務。四、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 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 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 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 ,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 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 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 、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 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 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亦 為消債條例第134 條所明定。又參諸消債條例立法總說明「 為賦予不幸陷於經濟困境者重建復甦之機會,本條例在更生 及清算程序,均設有免責之機制。....在清算程序終止或終 結後,法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但為避免債務人濫用 免責制度,產生道德危機,對於不免責之事由併予嚴謹之限 制,債務人如有規定之事由,如隱匿財產等不誠實之行為, 或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等不當行為, 法院即不予免責。」,堪認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兼顧債 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以



清理債務,利用消債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 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 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能獲得公平 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 濟發展;消債條例第132 條之立法理由亦明示為使債務人在 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 133條、第134條所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 債務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理由參照) 。故除有上述例外情況外,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 裁定確定後,原則上即應裁定免責。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 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 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 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 條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 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於 97年11月4日以97年度消債清第87號裁定聲請人自97年11 月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在 案,是其債權人並無受到任何清償。又經本院於97年12月 29日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之情形下,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由,而依修正前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以97年度消債清第87號裁定不 免責,經聲請人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抗字第 3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又本件聲請人前受法院以前開不 免責裁定確定後,復於101年、102年間向本院聲請免責, 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102年度消債再 聲免字第2號裁定以聲請人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 條規定,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數額,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 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且債權人均不同意聲請人免責,而 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97年度消債清字 第87號、98年度消債抗字第34號、10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



號、10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號卷宗核閱屬實。(二)經本院通知債權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示意見,各債權人 表示如下:
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本行扣薪共收取 2,015元,債務人清償未達百分之20,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權人受償金額為 4,170元,請本院查明其他債權人受償情形,是否達消債 條例141條所規定之應受分配額,若有其中一家未達應受 分配額時,請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請本院審酌債務人 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情形,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4、美商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調閱債務人信用卡消費 明細帳單可知,其欠款內容多為雙享金、網路購物、旅遊 消費等非必要性之奢侈消費,顯係浪費導致其不可負擔之 債務,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頊規定裁定 不免責之事由。
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不免責迄今 ,本行經由強制執行程序受償金額共1,361元,應尚未符 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得准予免責之規定,仍應 維持不免責裁定。
6、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請本院依法處理,扣薪部 分只有收到776元。
7、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不同意免責,97年開始 扣薪款為670,761元,第一商業銀行本金為二千多萬元, 債務人應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清償到百分之20以上。(三)查債務人係於97年10月31日向本院聲請清算,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清算聲請狀收狀戳足憑,嗣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即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載「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期間 為自95年11月1日起至97年10月31日止。依債務人自行填 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容所載,其自95年1月1日至96 年12月31日間任職於互動王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可 得薪資42,000至45,000元(見本院97年消債清字第87號卷 宗第8頁),參酌債務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本院97年消債清字第87號卷宗第40頁)所示,債務 人95年度給付總額為522,335元,95年度平均每月所得為 43,528元(計算式:522,335元÷12月=43,528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 院97年消債清字第87號卷宗第41頁)所示,債務人96年度 給付總額為545,700元;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所示,債務人97年度給付總額為453,812元,97年度 平均每月所得為37,818元(計算式:453,812元÷12月= 37,8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債務人聲請清算前 2年可處分所得為1,010,936元(計算式:43,528元+43, 528元+545,700元+37,818元×10月=1,010,936元)。 依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97年12月29日不免責裁定( 本院97年消債清字第87號卷宗第105、106頁),認定債務 人之必要生活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臺北市民每月最低 生活費用,每月應為14,152元,以及加上債務人扶養未成 年子女之必要費用約每月7,300元(由債務人之聲請狀所 示內容),則清算前2年間之必要生活支出為514,848元, 【計算式:(14,152元+7,300元)×24月=514,848元】 ,從而,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1,010,936元扣 除聲請人必要生活支出514,848元後,仍剩餘496,088元( 計算式:1,010,936元-514,848元=496,088元),而債 務人於經裁定不免責後,各債權銀行合計受分配667,384 元,包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償4,376元、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7,765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45,851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81元、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41元、乙○(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美商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9 2元,有各債權人所提陳報狀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41至 179頁)。又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如附表債權金額欄所示 ,各債權人受償額(即附表債務人已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 )均已逾如附表「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 例計得之分配額」欄所示金額等情。堪認債務人主張其因 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 數額之應受分配額等語,應為可信。則債務人依消債條例 第14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於法並無不合。 (四)按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 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 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 ,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固有明文。有關美商乙○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調閱債務人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可知 ,其欠款內容多為雙享金、網路購物、旅遊消費等非必要 性之奢侈消費,顯係浪費導致其不可負擔之債務,已符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頊規定裁定不免責之事由 等語。經查,依債務人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其欠款明細 內容大多為雙享金、PC HOME網路購物(一般商品)(見 本院消債再聲免卷第48至109頁),尚無法證明係奢侈消 費,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項構成要件不符 ,是本件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之應予不免 責之事由存在。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 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 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 責事由,且復查無其有同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之其他 應予不免責之事由存在,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自應裁定 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從而,債務人聲請免責,堪認於法有據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附表:
┌─────┬─────┬─────┬─────┬─────┐
│債權人 │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 │消債條例第│債務人已清│
│ │(新臺幣)│ │133條所定 │償金額 │
│ │(利息計算│ │數額按債權│(新臺幣)│
│ │至債務人聲│ │比例計得之│ │
│ │請清算之日│ │應受分配額│ │
│ │止即97年10│ │(新臺幣 │ │
│ │月31日) │ │496,088元 │ │
│ │ │ │×債權比例│ │
│ │ │ │,小數點以│ │
│ │ │ │下四捨五入│ │
│ │ │ │) │ │
├─────┼─────┼─────┼─────┼─────┤
│國泰世華商│127,514元 │0.26% │1,290元 │4,376元 │
│業銀行股份│ │ │ │(本院卷第│
│有限公司 │ │ │ │141至14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永豐商業銀│129,653元 │0.27% │1,339元 │7,765元( │
│行股份有限│ │ │ │見本院卷第│
│公司 │ │ │ │148至165頁│
│ │ │ │ │) │
├─────┼─────┼─────┼─────┼─────┤
│第一商業銀│47,520,637│98.46% │488,448元 │645,851元 │
│行股份有限│元 │ │ │(見本院卷│
│公司 │ │ │ │第166至169│
│ │ │ │ │頁) │
├─────┼─────┼─────┼─────┼─────┤
│渣打國際商│103,531元 │0.21% │217元 │2,181元( │
│業銀行股份│ │ │ │見本院卷第│
│有限公司 │ │ │ │171至173頁│
│ │ │ │ │) │
├─────┼─────┼─────┼─────┼─────┤
│遠東國際商│101,550元 │0.21% │213元 │1,441元( │
│業銀行股份│ │ │ │見本院卷第│
│有限公司 │ │ │ │175頁) │
│ │ │ │ │ │
├─────┼─────┼─────┼─────┼─────┤
│乙○(臺灣│165,150元 │0.34% │562元 │2,492元( │
│)商業銀行│ │ │ │見本院卷第│
│股份有限公│ │ │ │177、178頁│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兆豐國際商│117,355元 │0.24% │282元 │3,278元( │
│業銀行股份│ │ │ │見本院卷第│
│有限公司 │ │ │ │179頁)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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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動王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